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5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经济开发区众邦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银强。
被执行人:新疆中鑫科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新疆中鑫科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案件款382735.29元并承担执行费5641.00元。
执行情况:
1、2019年12月18日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执行人新疆中鑫科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存款。
2、2019年8月2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执行结果:
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新疆中鑫科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5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高尚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