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8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银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吉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彩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吉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20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3000元,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吉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8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
审 判 员 王峥伟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柏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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