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海催字第50号
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银强。
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于2014年11月11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356558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章楚熊
审判员**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