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630号
上诉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尚益臣商贸有限公司、万力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彬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法官助理 李雨珂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