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105民初2298号
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国、颉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指定收货人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能够作为双方买卖合同最终的结算依据。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现款现货的付款方式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日利率0.0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计算违约金数额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拒付货款构成合同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总价格为194570元的电线,交货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并约定被告迟延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货物金额的0.06%的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买方指定收货人为陆均。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向被告交付了总价款为342635元的电线电缆,四次送货清单均由被告指定收货人陆均签字确认。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7日、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分三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302123元。2018年10月9日、2018年11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付款60000元和150000元。原告实际供货总金额减去原告自认被告退货金额40512元,现被告剩余货款92123元至今未付。
一、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2123元; 二、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3370.3元(截止2021年5月31日); 三、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以9212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0.06%向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海门丽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旭晨
书记员  车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