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9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23号楼8号楼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126359605。
法定代表人:王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宾馆,住所地**县城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宾馆经理。
河南兆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和**宾馆案,执行依据分别为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调裁字〔2020〕46号裁决书。因**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宾馆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2执20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1年5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12日,共计三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信息;
3.2021年5月21日,轮候查封**宾馆位于**县东侧不动产证号为(豫)2020**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及土地;
4.2021年5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资金账户;
5.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
6.2021年8月9日,前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田万锁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7.2021年9月6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宾馆位于**县城关镇南大街房产租金;
8.2021年10月11日,裁定扣留**宾馆位于**县东侧房产租金;
9.2021年10月12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462.72元。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462.72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