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83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宽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1层N-356室。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怡恬,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原告上海宽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宽旭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986元,合计3,01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