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0402号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大石村半坡头社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5807491N。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佛山市盈环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40号(第四座)二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445035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佛山市盈环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已到期商业承兑汇票20000元,以及原告出庭差旅费用3000元,共计2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被告到期无条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两万元整,该汇票于2022年1月31日到期,经提交后被拒绝支付。我厂经办人经多次努力找到被告方沟通协调,但一直未支付货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厂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货款问题,希望得到法院公正支持。
经审查发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浙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对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并于同年6月22日作出(2022)浙02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