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5民初503号
原告:王喜娟,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平,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柴连启,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被告:杜福兴,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兴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娟与被告柴连启、杜福兴、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喜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喜娟承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