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显应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显应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3民初367号
原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6号索克大厦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魏双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河南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显应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密市刘寨镇吕楼村。
负责人:释延象。
原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显应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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