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4399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命权、牛祥义,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帝湖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魏双星。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判文书已发生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章勇
审 判 员  陈青青
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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