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43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命权、牛祥义,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21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魏双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购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郝章勇
审判员  李海云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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