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民初217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双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062282。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21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豫1626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99,99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99,99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019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义林
审判员  李玉忠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