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民初21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062282。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21号楼东2**6层东户。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4.44元,减半收取1112.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