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民初21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062282。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21号楼东2**6层东户。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4.44元,减半收取1112.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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