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密市名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6094号
原告:新密市名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呂楼村。注册号:410182000047100(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6号索克大厦3层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062282。
法定代表人:魏双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名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名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密市名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席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