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776号
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987157289,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豫0182民初281号原告***与被告河南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82民初2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