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1197号之一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5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76563X。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5758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新汽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7498270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范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