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1197号
申请人: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5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76563X。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5758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新汽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7498270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修武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26249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7526249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26249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7526249元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