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2006号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5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76563X。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新,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鲁山县,系部门经理。
被告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5层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0936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