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4340号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5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76563X。
法定代表人:毛伟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新,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天伦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北段397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41575902C。
法定代表人:梁俊。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伦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3元,减半收取计3477元,由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