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6548号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76563X。
法定代表人:毛伟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140518。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禄东峰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何 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