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11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5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76563X。
法定代表人:毛伟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飞,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A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61685120Q。
法定代表人:耿军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元元,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浩,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9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539元,减半收取计97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2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