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02民初14640号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大街居然之家5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金顶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通信缤纷之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绿化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岛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多美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岛绿化公司诉称,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同信江屿洲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同信江屿洲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360万元(含税);并约定按单个工程分别、分批支付工程款,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贰年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返还剩余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明确后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74012.15元及利息(以17401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利息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34935.10元及利息(以13493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利息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多美置业公司辩称,对下欠工程款和质保金钱数都没问题,但是答辩人认为工程款利息和质保金的利息起算点不应该从2019年6月15日起算,工程款利息应该从2020年12月17日起算,质保金利息应该从2021年7月1日计算,以法院判决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原告绿岛绿化公司(乙方)与被告多美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同信江屿洲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将同信江屿洲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2、本工程采用承包范围(即报价依据的施工图纸及效果图)内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合同价款3600000元(最终依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3、第一次支付:工人全部进场后支付乙方签约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第二次支付: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至签约合同暂定总价的80%;第三次支付:结算全部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结算时,乙方必须保证绿化工程存活率达到95%(因种植时段为反季节),如不能达到100%存活率,乙方应及时补种);第四次支付: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贰年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返还剩余部分”等条款。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方向被告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验收单显示: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4月4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该验收单由项目部经办人杨**于2019年8月5日签名并注明符合要求,项目部经理***等人于2020年12月2日在验收单上署名。后经结算,合同结算价款为2698701.90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方财务人员**在原告发送的工程款支付财务对账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写明质保期已经于2021年6月15日到期等内容。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绿岛绿化公司与被告多美置业公司签订同信江屿洲项目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签订合同后,原告已经完成施工且双方已经进行结算,被告未依约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74012.15元以及返还质保金134935.10元,并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合同约定“结算全部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而本案证据显示双方结算对账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故下欠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又因双方质保金系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贰年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返还剩余部分”履行,而验收单显示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故质保期应于2021年6月14日届满,质保金的利息应从2021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74012.15元及利息(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34935.10元及利息(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绿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多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