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县甲山镇建材厂、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甲山镇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石洞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757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樊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909075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甲山镇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冀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法官调解、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来到本院进行调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债务。鉴于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一笔债务偿还义务,即:8万元执行款,剩余部分继续按期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冀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到期未全部偿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