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申请***、***、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遂群。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诉***、***、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26100元,未受偿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轮候查封了周海亭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权证号:090××08)房屋一套,2017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周海亭所有的豫A××五菱牌汽车壹辆,但未控制住致使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圣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