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6785号
原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碧 人民陪审员  张友江 人民陪审员  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