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陆乙耐火炉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3财保190号
申请人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密市陆乙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2191)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陆乙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东方窑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