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执恢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266号。
被执行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4-4。
法定代表人:冯青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郭晓刚、李坛、马鑫、王丹丹、冯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10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志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高志鸿
联系方式:0372-6162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