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3-2。
法定代表人:葛现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大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河南大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龙,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杰,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4-4。
法定代表人:冯青海,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