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执恢9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地址:林州市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葛增福。
被执行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世纪广场商业楼**4-4/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世纪广场商业楼**3-2div>
法定代表人:李坛。
被执行人:郭晓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李坛,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马鑫,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郭晓刚、李坛、马鑫、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0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扣划。
3、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晓刚、***名下房产,郭晓刚名下车辆已委托查封。
4、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程晓东
审判员 魏玉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