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执恢6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林州市太行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葛增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4-4。
法定代表人:冯青海。
被执行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郭晓刚,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马鑫,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冯青海,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郭晓刚、**、马鑫、王丹丹、冯青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郭晓刚实际控制的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榕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我院无法处置财产,属于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581执恢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