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81财保9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聂喜旺,理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林州市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4-4。
法定代表人:冯青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7日分别为林州市榕威炉料有限公司向该社借款2500万元、林州市赛特凡商贸有限公司向该社借款2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上述两笔借款已经逾期,申请人将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判决将来难以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权1566万股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金账号为19×××18的股权1566万股,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间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