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州市榕威炉料有限公司、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81民初4225号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林州市桂园区长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长青、胡志国,系该社职员。
被告林州市榕威炉料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河顺镇郭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4-4。
法定代表人冯青海。
被告***,男,***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冯青海,男,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州市榕威炉料有限公司、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