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大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京安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81民初553号
原告:林州市大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冯青海,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23号世纪广场商业楼A区。
法定代表人:冯青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林州市大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冯青海、河南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林州市大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大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