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