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970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5号创达高科6楼86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岳家友,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岳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