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6801号
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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