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宝州路与东环路交汇处向南88米汽贸城2号楼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6Y53C6C。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2号农大科技楼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14676163R。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廷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廷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0613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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