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

汤阴永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汤阴永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园精忠路与兴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3号院5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苏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汤阴永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新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2016年3月13日申请人进行试生产时发生了火灾,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处理而被申请人不处理,之后,申请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重新进行了安装,故案涉工程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条件;2、涉案工程是可调价格,至今双方未进行工程造价的确认和工程造价的决算,也不符合付款条件;3、原判决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乏证据证明,该通用条款仅是一个示范文本。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林公司作为承包人,永新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就永新公司5000t/aCTP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施工,并称2016年1月工程竣工后即将工程及施工资料向申请人进行了移交,但无交接手续,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庭审中,申请人称2016年3月13日进行试生产时发生火灾,并通知了被申请人。2017年8月31日组织专家对年产5000吨CTP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整个项目开始正常使用。2019年1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竣工结算书,申请人认可收到了该结算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4.2竣工结算审核(1)第二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规定,申请人未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提出异议,则顺延至2019年2月3日应视为申请人认可了被申请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当事人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选择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通用条款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永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振中
审判员  赵国亮
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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