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203号
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3号院5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凤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园区精忠路与兴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