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6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菡,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
法定代表人:刘绍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杨献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