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

***与***、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03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5幢2单元12层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侗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龙飞,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刚,被告达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孔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木工工资31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承揽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被告***安排原告***带领几位同村农民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工程暂停。2020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表示“今欠到***在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木工工资31600元”但是,迄今为止,虽经原告多次讨要、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原告***呈诉贵院,敬请公断。
被告达邦公司辩称,1、在2020年春节前期,我公司在佰利联原瑞王公司框架楼加固工程施工暂停,待春节过后继续施工。我公司按照当时工程已完成的进度与***已经结算清所有款项。年后因为新冠疫情原因***等人没有再来本工程工地继续务工,我方与其没有后续劳务工资关系。***至今还欠款15000元未还给我公司。2、原告***给我公司签下一张收到条,其中也明确指出其剩余工资由***支付给***。我公司已与***结清款项,剩余款项应由***与***结算,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达邦公司承包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被告达邦公司将该工程部分施工分包给被告***,被告***为组织施工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工作,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工资的总体结算。2020年1月22日,被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王四军经理壹万伍仟元(15000元)用于其工地所欠的木工工人工资,年前应支付的工资已结清”。同日,原告***出具收到条1张,载明“今收到***转工资款壹万伍仟元,剩余工资由***支付,年后开工后如未支付可以从***承包款中扣除”。2020年2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在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木工工资316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欠条,结算清单,收到条,收到条样本,被告达邦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转账凭证,借条,收到条予以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在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固工程干活,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31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达邦公司支付工资,本院认为,达邦公司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固工程的承包人,向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即***进行工程分包,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即便达邦公司已与***结清工程款,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达邦公司有权就其多支付的部分向***进行追偿。综上,被告达邦公司应当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31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31600元;
二、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耀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皓
书记员拜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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