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

***与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97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现住洛阳市。
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5幢2单元12层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达邦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