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395号
申请人: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垌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战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471417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833030181820210000494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471417万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