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257号之二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3发区金苑路2号1幢10层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87968D。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2476C。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立,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东,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计4672元,由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