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97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7日,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权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祁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