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71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30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2476C。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
被告: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中达广场S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NR6UJ3J。
法定代表人:田延果。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豫0122民初9712号原告胡德华与被告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22民初971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赵天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琳琳
书 记 员 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