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98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2476C。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 被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赵集村村东100米路南政府扶贫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K92FF4L。 负责人:***。 ***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3220.82元(1.户名: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1,开户行:郑州银行七里河支行;2.户名: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账号:×××82,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3220.82元(1.户名: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1,开户行:郑州银行七里河支行;2.户名: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账号:×××82,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4536.1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