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3号
申请人: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15850164N。
法定代表人:周会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村。
法定代理人:白福禄,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20000元(黄骅市南排河农经站代管的),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