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567号
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会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河镇***村
法定代表人:白福禄,职务村主任。
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孟庆亮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