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南排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567号

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会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河镇***村

法定代表人:白福禄,职务村主任。

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孟庆亮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妍